民族教育学院学籍预警暂行办法(修订)

发布日期:1970-01-01

第一条    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,加强学风建设,完善学籍管理工作,充分发挥学校、学生、家庭的教育功能,根据《民族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经党政联席会研讨决定实施学籍预警制度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第二条    本暂行办法适应我院少数民族预科生,具体对象是指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违反校规校纪等原因接近留级、退学、开除等条件的学生。

第三条    学籍预警是指在教学管理工作中,针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情况,及时提示、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,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,通过学校、学生和家长之间的多方沟通与协作,督促学生努力学习、加强修养、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。

第四条    学籍预警制度实施目的是为加强学院、教学管理部门、任课教师、辅导员与家长、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,多方协作,适时引导、及时干预,督促学生能按照学校培养方案,努力学习,加强素质修养,避免或减少在学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困难,顺利完成学业

第五条    学籍预警的等级及对应条件,学籍预警分为一般预警(黄色预警)、留级预警(橙色预警)、退学预警(红色预警)三个等级。各等级学籍预警的对应条件:

(一)一般预警(黄色预警)

1.单次课程考试有3门课程不及格,或一学期内有2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;

2.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16学时以上(含16学时),或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;

3.突发性情绪波动显著、沉溺于网络或其它不良活动,影响正常学习、生活者,学习成绩严重下滑者。

(二)留级预警(橙色预警)

1.课程考核经课程补习后仍不合格者;

2.单次课程考试有4门课程不及格,或一学期内有3门课程经补考后课程考核仍不合格者;

3. 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36学时以上(含36学时),或受到记过处分者;

(三)退学预警(红色预警)

1.单次课程考试有5门课程以上不及格,或一学期内有4门课程以上经补考后课程考核仍不合格者;

2. 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46学时以上(含46学时),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。

第六条    学籍预警每学期既可以在每学期期中、期末,对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实施集中预警,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,随时预警。出现需警示的情况时,各科室按分工及时给学生或学生家长发出书面警示,制定并落实措施,做到及沟通与报告,适时交流与辅导,帮助学生成长、成才。

第七条    预警内容

1.学生因学习情况、违反纪律等原因受警示的事实情况;

2.告诫学生或家长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、放任自流的严重后果。

第八条    学籍预警程序

1. 学习情况、违反纪律等原因需要进行预警的学生名单由学生科、教务科共同统计确定;

2. 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,学院学生科下达《学籍预警通知书》,《学籍预警通知书》一式三份,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,一份连同《学籍预警家长通知单》由辅导员以挂号信形式寄给家长,一份由学院保留,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。

3. 下达《学籍预警通知书》后,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,辅导员要逐个谈话,并填写《学籍预警谈话记录表》,对于受到“留级”“退学”预警的学生,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进行谈话,并填写《学籍预警谈话记录表》。

4.辅导员根据学生状况进行学习指导,帮助其制定计划,学生本人要根据谈话情况写学习计划和承诺书。

5.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进行谈话后,辅导员根据实际预警情况填写《学籍预警落实情况登记表》,学年结束后辅导员统一将各项预警表格交学院办公室保存。

第九条    学籍预警的执行部门为学生科,教务科和学生科互相配合,做到及时沟通,形成有效合力,充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避免出现工作中的“脱节”现象,努力做好被预警学生的转化工作,提高被预警学生的转化率,帮助学生成长、成才。

    第十条    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,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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